當政府來侵權:嘉義市著作權個案的官方回應

今年非常特殊地密集遇到三次著作權被政府侵害的事件,共同點都是在嘉義市政府所發包的勞務委託或工程案所發生。三個案件我們都透過網路的客服或陳情系統,跟公部門反映,而最後得到的回覆不盡相同。這種現象也顯示出政府部門或相關承辦人員,對於著作權的理解與法律認知存在落差,以及政府機關遇類此案件的處理方式,並沒有一套清楚明確的流程與因應方式,最後問題依舊留在基層承辦單位屈從於內部現實的保守回應。

就陳情人的角度,我們主要的訴求重點如下:

  1. 政府機關能否協助釐清侵權個案之案情?
  2. 政府機關能否保障被侵權民眾的權益?
  3. 政府機關如何預防類似侵權情況不再發生?或一旦發生時該如何處置?

以下分別就三個個案的陳情過程與官方回覆內容,與大家共同探討與學習:

一、國家文化記憶庫「中央噴水池」文章侵權事件(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今年(2022)大約四月初,有網友寫email來詢問幾張放在「國家文化記憶庫」網站上有關嘉義市的老照片事宜,其中有幾張中央噴水池的老照片,是來自嘉義市文化局出版的《嘉義寫真 》 ,但其說明文字內容則是另外請人撰寫。

看了一下文字內容,赫然發現跟我2017年(最早的網路發表時間是2015年)發表在chiayiwiki網站的一篇 〈 嘉義市中央噴水池〉文章內容頗類似,當中有好幾行文字還一模一樣複製貼上(當然文章作者所標示並不是我本人),此行為已明顯涉及侵害著作權。(若以「中央噴水」為關鍵字去查詢,其說明文字幾乎都有類似情形)

我將所發現的侵權文章證據截圖,並附上我自己之前發表的文章內容與網址,寄到國家文化記憶庫的客服網站申訴此侵權情形。很快隔日收到國家文化記憶庫的回覆,告知已先將此爭議內容下架,並轉知權責單位「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處理。

「感謝您的來信!
有關您提及相關素材之問題,目前已先於國家文化記憶庫入口網站下架,並且已轉知權責單位「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進行處理,如有近一步消息,會再通知您,謝謝您~
敬祝 順心如意 國家文化記憶庫網站客服中心 敬上」

數日後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由承辦單位科長來電說明並致歉,並聯繫該涉及侵權文字的撰稿者說明事件原委。經過陸續幾次溝通對話,文化局承辦科長居中聯繫並表達相當誠意,最終我與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該文撰稿者達成共識,不再予以追究,以下為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的正式回覆內容:



國家文化記憶庫文章侵權事件,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回覆內容

此案前後大約一個月的處理過程中,侵權個案的事件原委獲得釐清,對方(撰稿者)與公部門承辦也表達歉意,且所期待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強化訴求亦得到回應,結果尚稱圓滿,但這也是本文三個侵權個案當中,唯一一個較積極且明確回應民眾陳情訴求的官方處理方式。

二、「嘉義市大北門地區暨驛前街區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計畫」報告書侵權事件(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有關本侵權個案的相關過程,之前已於本站公開,此文不再重述。在接洽侵權方(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而未能得到妥善回應後,我們檢具相關侵權證據向嘉義市政府提出陳情(以下為陳情內容文字):

有關貴府文化局於民國99年委託「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執行之「嘉義市大北門地區暨驛前街區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計畫 」乙案,本人(註:原著作人)於近期閱覽相關資料發現其成果報告書部分頁面內容,有未經同意盜用本人所繪製圖像與照片之情形,其侵權行為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侵害本人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相關侵權證據已彙整如附件,其相關侵權案情緣由,請貴府惠予查明賜覆。(相關證據另以網址公開如下:http://chiayiwiki.inarch.org/?p=612

本案相關成果現仍由貴府公開於網站與圖書館,本人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請貴府先將此爭議文件予下架,於查明案情後,速將此侵權部分移除。

另本案亦涉及以「不實內容」履約,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傷害公眾利益,亦請貴府一併詳查。

本案於2022年6月12日由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回覆結果如下:


嘉義市大北門地區報告書侵權事件,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陳情回覆內容

此案的回覆中,仍有尚待後續處理部分(由文化局函請洪雅文化協會說明,惟迄今尚未獲得回覆),但其內容顯示出幾個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一、依據本案契約第11條第2項規定: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併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該協會與台端侵權爭議情事,宜循法律途徑處理。」

如大多數政府契約所規範,當廠商涉及侵害第三方權益,其相關責任係由廠商自負,而不會導致政府損失。然而,以政府機關的角色,此處置方式並非毫無爭議。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在其「政府機關著作權」主題中針對「若有第三人主張政府機關所委外完成之工作成果有侵權的問題時,應如何處理?」的相關說明指出,「政府機關不能因為合約已約定責任由委外廠商全部負擔,就不予處理,因為實際在利用著作的行為人是政府機關,就後續利用該涉有侵權著作之行為,亦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這裡說明了一個重要觀念,政府機關縱然並非最初的侵權行為人,但實際利用此計畫案成果的就是政府機關,對於其所委託發包執行之案件,政府機關仍有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即便是從利用者角度,保障公共資產之合法性,仍須政府機關主動捍衛。

「二、該案成果報告書涉及侵權爭議之虞,本府文化局為慎重起見,已先將該成果報告書下架,俟爭議處理完成後再依結果辦理。

再引述上節智慧財產局網站文件之說明,當政府機關遇到第三人就委外完成之工作成果主張有侵權情事者,其建議之處理程序如下: (亦可參見「政府委託案著作權處理守則」)

  1. 確認所指稱侵害著作及其權利範圍」:即侵權事項的釐清,根據相關事證,指認侵權範圍。
  2. 與相關人員確認是否涉有利用他人著作及可能法律責任」:此一確認動作,其作用正是釐清相關事證的真實性,以確保相關當事人之權益。
  3. 決定是否停止利用該涉有侵權之著作並回應主張權利之人」:當相關人員已確認究竟有無侵權事實,即可進行後續處置(如將侵權著作下架)。

以上處理程序所關注的無非針對「是否侵權」之認定,機關為求慎重(保障相關當事人權益),可蒐集事證、約集相關人員,釐清案件事由後再統整相關訊息做出正式回應,若機關處置仍無法釐清或界定爭議,亦可能需尋求法務部門或轉由法律程序處理。政府機關面對侵權個案,在處理程序上仍應有所介入,較能關照個案的不同面向考量且後續較無爭議。

「三、該案業已完成履約項目並驗收結算,尚無發現違反政府採購法情形,後續本府文化局將函請該協會針對台端所提侵權疑慮提出說明。 」

本侵權個案在採購法部分的爭議並不在於流程,而是「履約內容涉及不實」。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4項,機關辦理採購若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應通知廠商若無異議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即屬「不良廠商」予以停權)。就本案所列侵權事證,已證實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涉及以並非其所繪製之圖面,竄改、偽稱為該單位所繪製,並於成果報告書之重要章節中使用,面對此一明顯「以不實文件履約」之行為,政府機關有責任堅守政府採購之品質與信譽。

三、「嘉義市東門圓環整修工程」浮雕侵權事件(嘉義市政府建設處)

前述遭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於計畫案中侵權的「阿里山森林鐵路文化散步道」地圖,發現居然也在嘉義市政府建設處執行的「嘉義市東門圓環整修工程」案(2016年10月發包,2017年7月落成啟用,可詳見嘉義市政府新聞報導)中,同樣在著作人不知情的狀況下,於該案的「高山鐵路文化故事牆」 浮雕 (玻璃纖維材質)工程項目中遭侵權使用。

嘉義市東門圓環落成啟用照片(圖片來源:嘉義市政府
東門圓環「高山鐵路文化故事牆」浮雕與阿里山森鐵文化散步道地圖比對

此一個案所涉及之侵權行為,係以立體形式(浮雕)「單純再現」圖形著作,此浮雕內容許多部分可指認為完全依原著圖案製作,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行為,依法仍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授權,才能進行此一重製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平面的美術著作或平面的圖形著作,有無保護到立體重製的情形?」)

據此,我們檢附相關事證向嘉義市政府陳情之後,市府於6月14日回覆如下:

嘉義市東門圓環整修工程」浮雕侵權事件 ,嘉義市政府建設處陳情回覆內容

市府對於本案的處理方式,就是「通知原設計廠商跟妳聯繫」,此一回覆方式,跟前一案的「該協會與台端侵權爭議情事,宜循法律途徑處理」,兩個陳情案的回覆內容皆採取類似的基本態度與立場,就是「切割」政府採購的侵權責任,而交由侵權被害者與侵權方廠商「自行處理」。

我們無從得知嘉義市政府究竟有無掌握「原設計廠商」會怎樣回覆,事實上,東門圓環整修工程設計單位的口頭說明僅告知大致案情,重點強調他們並沒有在設計圖說侵權(有提供圖面證明),也聲明其並非提供侵權圖給施工廠商的人,據其推測應是此工程施工單位再分包的「高山鐵路文化故事牆」浮雕的製作廠商,不曉得從何處取得此一地圖,而最終導致的侵權結果。總之,這個「通知原設計廠商跟妳聯繫」的回覆,不僅沒有主動去釐清案情,還搞錯對象?


以上是三個侵權事件中,我們與公部門的接洽與回覆結果,提供給社會大眾參考。檢視這些回覆,有可取之處,也有可議之處,在此試著提出幾點意見可供進一步探討:

  1. 當政府機關採購涉及侵害第三方權益,對於遭侵權的第三方,政府機關欠缺保障其權益之作為。
  2. 政府機關面對與已有關之侵權案件,應進行基本之事證調查以協助釐清案情,並確認責任與後續處置方式,而非推給契約規範而「事不關己」。
  3. 政府機關對於侵權案件未予積極處理(如下架、說明或協調),如同坐視侵害著作權行為持續,若「已知悉侵害情事之存在而仍繼續利用」,政府機關已讓自己成為侵權共犯。

政府侵害著作權事件,其實屢見不鮮,甚至讓人控訴「公部門是侵權大戶!」,對著作權的不尊重,也讓許多有過「切身之痛」的設計者,選擇直接將政府機關列為終身拒絕往來戶。這種種的社會怪現象,都一再呈現「著作權法」該落實的對象,直指本該作為守法表率的公部門本身。我們只是「碰巧」很不幸地遭遇這些議題,面對依舊層出不窮的侵權事件,社會大眾與政府機關都應該要有更積極面對的處理態度,以及對著作權重新認知再學習的必要。

作者: 陳世岸

建築師,嘉義市人,1976年生。長期關注嘉義舊建築議題,近年興趣為嘉義的地圖、建築與城市歷史之地方研究、論述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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