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謊言、公共財:洪雅文化協會的荒謬公文

自2022年3月發現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於2011年就開始的侵權行為之後,該協會未曾就其侵權行為正式公開說明或表達歉意,反倒是一路逃避、推卸責任。迄至今日,該協會對於侵權事件不僅毫無面對錯誤、擔起責任的勇氣,荒謬言行只是一再暴露其意圖掩飾侵權事實的無能。

本案之前向嘉義市政府提出的陳情,於近日有了後續進展。7月15日我們收到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轉來6月19日由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發函給文化局的公文,該協會認為於此侵權爭議案件執行「應無侵權」,其主旨敘述如下,公文內容如下附圖:

“關於本會99年受委託執行「嘉義市大北門地區暨驛前街區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計畫」有侵權情形,本會認為依約定辦理且為公共利益為原則,故應無侵權之情形,請查照。”

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侵權案說明公文(2022年6月19日)

因此公文內容謬誤與爭議甚多,本文我們將就其內容要點逐一予以回應,並藉其所述內容證明其侵權事實,打臉其所聲稱的「應無侵權」之荒謬結論!

“經查,「舊監廣角鏡」一圖是20年前,為了搶救嘉義舊監,當時大家有力出力、有專業出專業的氛圍下,朱雪鳳君在時任余國信人文關懷協會總幹事余國信的陪同下,繞行舊監周遭,完成了「舊監廣角鏡」一圖,至洪雅書房捐贈予余國信時曾說:「如有需要,盡量使用」,並無私提供為公眾使用,已成公共財,此份圖稿在當時亦廣為流傳、廣為應用,期間朱雪鳳從未提出異議,並後續提供嘉義公園等圖。如附件。”

  1. 由本段說明,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已承認「舊監廣角鏡」一圖並非該協會所繪製,該協會爭議報告書內容係未經同意使用同一張地圖,將之改作且擅自塗改標題為「大北門地區街角故事屋」地圖,並偽稱此地圖是由「洪雅文化協會 繪製」,此行為即是侵害原著作人之財產權與人格權,就是侵權!
  2. 洪雅文化協會聲稱朱雪鳳(著作人)由當時人文關懷協會總幹事余國信「陪同繞行舊監周遭」才完成了「舊監廣角鏡」一圖。首先此說法再次證明該地圖並非洪雅文化協會所繪製,把別人的圖竄改成自己畫的,洪雅文化協會要道歉嗎?此外,此說法不僅刻意簡化了此圖的生產過程(請參閱「真假地圖:《舊監廣角鏡》的故事」一文),也非常不尊重繪製者的創意與心血!再次強調,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本案即繪製之作者朱雪鳳)。
  3. 又,其聲稱著作人「至洪雅書房捐贈予余國信」時曾說:「如有需要,盡量使用」,姑且不論二十年前毫無證據的八個字可以記到今日應該是記憶力超越常人(或謊話連篇!),但那一張為了推動舊監保存而繪製的地圖,為何會變成是捐贈給「余國信」個人呢?2002年當時舊監保存運動的主要組織為「嘉義市人文關懷協會」,朱雪鳳於2002年接受人文關懷協會委託繪製地圖(其單位名稱亦標記於原地圖上) ,但到了2022年居然變成是「捐贈」給「余國信」個人?在毫無捐贈給個人動機的脈絡下,這謊話是否太不打草稿?或事實是其基於個人私心,早想竊佔此保存運動成果?
  4. 此外,退一萬步想,就算著作人真的如其謊稱曾在二十年前說過「如有需要,盡量使用」,難不成該協會(或余國信本人)竟然認為竄改標題、將著作人名字抹去…這些不尊重又惡劣的侵權行為就是它認為的有合法合理的「盡量使用」 嗎?這些荒謬說詞再次見證其完全不尊重他人的自私心態!
  5. 而「無私提供為公眾使用,已成公共財」說法同樣離譜!所謂「公共財」認知係指「著作財產權消滅」,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則是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就本案著作根本並非其所稱之「公共財」,該協會說法全然欠缺法律認知還企圖誤導!此外,著作人格權並無期限且不得移轉(死後亦然)。著作人最初將其作品提供給保存運動使用,最後就會變成所謂「公共財」?而且還可以任意竄改作者侵害著作人格權?這種荒唐而離譜的說詞被寫成公文,實令人難以相信這還是個一直在承接公部門委託案,還以「文化」協會為名之組織,其法律認知究竟是荒唐無知還是刻意扭曲?
  6. 後續說明又提到「此份圖稿在當時亦廣為流傳、廣為應用,期間朱雪鳳從未提出異議」,此說法也是非常奇特,這張地圖若被正常引用,為何要有異議?廣為流傳、廣為應用很好,前提是要有「正確的引用」!再次請問洪雅文化協會,這張地圖是你們的著作權?是你們畫的嗎?毫無正式權利卻漫天瞎扯,說你無恥是否太過客氣?

“20年後因個人情緒、私人恩怨,欲提起權利之捍衛,卻在先前並未具體聲明警告,實屬不合常理,更足以證明是私人恩怨。”

一般社會所認知「挾怨報復」是負面用詞,此公文強調「私人恩怨」不知其邏輯為何?著作人發現自己圖被盜而要求該協會說明處理,一切過程均公開透明,著作人先前也從未洪雅文化協會有過接觸,何來「私人恩怨」?發現自己被盜圖沒有先「具體聲明警告」(之前跟該協會聯繫互動過程不夠具體?)就是「不合常理」、就是「私人恩怨」?這種「私人恩怨」的理由哪裡來?難不成它認為不管自己做錯什麼,只要辯稱是「私人恩怨」,自己的侵權行為就合理了?

“其它的圖,經查是2010年洪雅協會受嘉義縣政府文化處委託執行「推廣台灣世界遺產—阿里山鐵道暨鄒族文化展覽規劃設計、施作暨撤展」計畫,由當時文化處(版權所有人)提供朱雪鳳(著作權人)所繪「阿里山森林鐵路文化散步道地圖」供展覽所用;關於「阿里山森林鐵路文化散步道地圖」,為朱雪鳳提供予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政府為版權所有人,為政府版權所有。且本展覽為免費推廣,更是為公共利益為原則。 “

  1. 從本段說明洪雅文化協會同樣也承認:「阿里山森林鐵路文化散步道」地圖為朱雪鳳(著作人)所繪製,並非該協會繪製,該協會也未曾擁有著作財產權(據查該協會之所以取得此圖之圖檔,是因為該協會在2010年所承接另一標案「阿里山森林鐵路暨鄒族文化展」中,由嘉義縣政府提供其於展覽使用,但並未有正式授權,更無著作權轉讓)。但該協會之後將此圖擅自使用於侵權報告書中,一樣未經著作人同意盜圖使用,改作並標記為「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所繪製,跟「舊監廣角鏡」地圖同樣是非常明確的侵權行為。
  2. 此說明聲稱此地圖「嘉義縣政府為版權所有人,為政府版權所有」這種說法同樣存在錯誤的法律認知。首先,嘉義縣政府委託朱雪鳳繪製該地圖,「著作人格權」仍為著作人所有(依法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任何人(包括嘉義縣政府)均不得侵害;再者,政府出版品並不等於著作權為開放使用,未經著作人同意就是侵權行為,當然也包括從未與著作人取得任何權利的洪雅文化協會。(備註:此地圖已經嘉義縣政府確認,著作權為著作人朱雪鳳完整擁有)
  3. 此段最後提到「且本展覽為免費推廣,更是為公共利益為原則」,該協會未回應自己在報告書侵害此地圖之著作權,然後又將爭議報告書之侵權行為扯到展覽?該展覽經查為洪雅文化協會以五十萬元承攬之標案,莫非是意圖將此展覽為提供「民眾免費參觀」、「公共利益為原則」的說詞,當作合理化其另案侵權行為之廉價遮羞布嗎?

“本報告書是結案報告書至今本會或市面上均無販售,且本案「嘉義市大北門地區暨驛前街區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計畫」是為了把嘉義舊監附近的大北門區域文化資產進行倡議保存並進行所有保存推廣活動,一切符合當時的結案報告程序,而且更是為了公共利益為前提原則,故,本會認為應無侵權情形。”

  1. 該報告書有無在市面上販售,並非本案侵權行為認定的法令依據,沒有販售行為不等於沒有侵權。再一次強調: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使用、竄改其著作,就是侵權
  2. 該報告書雖「符合當時的結案報告程序」,但符合程序不等於就是為該侵權內容與行為背書。
  3. 該協會此段說明又再次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為前提原則」,但真正的「公共利益」怎會縱容此公然侵害他人權益之違法行為?使用這種說詞只是為了私欲而已,何來公共利益?更別說著作權法的制定,就是為了以公權力來確保著作人的權益,怎會是拿著「公共利益」當偽裝,而行犯罪侵權之實?
  4. 總之,不管「箭」亂射到何處去,這公文最後結論的「靶」是:「本會認為應無侵權情形。」即便其所述內容毫無根據地顛倒是非,但它結論依然「堅定」地認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不存在—「裝睡的人叫不醒」—該協會素養如此,也沒什麼好意外了。

“由於本案時間久遠、人事更迭,資料亦難追溯,如當事人仍感到權益受損,可尋求法律途徑,本會願尊重並承擔之。 “

「時間久遠、人事更迭、資料難追」是該協會一貫之說詞,但事實上,此爭議報告書的紙本十多年來一直放在圖書館,數位檔案之前也一直放在市政府網站上(現因我們陳情之故,已暫時下架),該協會為計畫執行單位,正常情況應也有留存此報告書,若真要取得資料去確認自己是否侵權,一點也不困難,更別說—我們已經幫它們把相關事證都查清楚,也早已公開在網站上

該協會唯一需要努力(也是它們一直辦不到的),就是釐清本案侵權過程的真相。否則在無能解釋或不敢解釋的尷尬情形下,不斷藉由逃避、扯謊、曲解法令,甚至是卸責給「公共利益」的方式,只是為了「掩耳盜鈴」替自己的侵權行為脫罪?

我們原本無意浪費生命與水準如此的協會興訟,反倒是該協會若認為我們依據事實所指出的侵權行為有所誤解,歡迎它們早日拿出證據來澄清,否則這些侵權事證將一直流存在網站上,開放提供給社會大眾作為著作權的教案,讓公理是非透過辯證去釐清,這才是真正的「公共財」。(註 :本案已於2022年9月由著作人向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計畫主持人孫崇傑、協同主持人余國信等依著作權法提出刑事告訴

洪雅文化協會公文說明內容(局部)

作者: 陳世岸

建築師,嘉義市人,1976年生。長期關注嘉義舊建築議題,近年興趣為嘉義的地圖、建築與城市歷史之地方研究、論述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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