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為什麼不道歉?」
突然這樣被問,一時之間我也不知該如何回應,對呀,又不是什麼很大的罪,為什麼他不道歉?但,真的,有人就是會這樣,做錯事之後,把「不認錯」、「不道歉」當成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甚至還反過來質疑受害者為何要來找麻煩。
今年三月,我看到洪雅書房老闆余先生在拿到他(已被撤銷)的不起訴書後的一則臉書貼文,他在該文中引用了聯合報魯永明記者在他們一場聚會中的發言,魯記者說多年前有個愛拍鳥的鳥友,照片若他人誤用就提告,造成鳥界相當頭痛!余先生也特地借題發揮,說「現在嘉義市的文化界也是有這種類似的」(造成他相當頭痛?)。
我想,我就對號入座好了,因為我看近年全嘉義市也只有我最有資格因為「被侵權」而「讓別人頭痛」。
「誤用」是什麼意思呢?跟「不小心」未經同意「拿走」別人的東西一樣意思嗎?你要不要試試不付錢去「誤用」一下便利商店的茶葉蛋?需要用到圖像,自己去拍或取得原作者授權同意,很困難嗎?還是你是覺得自己便宜行事複製貼上最有道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不但沒有註明來源,作者名字還被改掉,這種事情是對還是錯呢?我相信資深的聯合報魯記者,一定很清楚是非對錯。
我公開發表的文章,只要有先來問我,我一定無償歡迎他人公益使用;若沒問我,但有註明作者與出處,我通常也不會有意見。但我不能接受沒問過我,直接拿去用,作者還寫別人的名字!(這誰能接受?!)我相信資深的聯合報魯記者,一定也不能接受自己辛苦寫的報導,被無償拿去用,然後作者還寫成別人的名字。
那麼,這位余先生自己執行的案子,出現未經他人授權的圖,而且還刻意把原作者的署名塗掉、竄改成是他的協會繪製,做出這種行為,卻「不認錯」也「不道歉」,這種人有資格議論別人捍衛自己著作權益的正當性嗎?盜別人圖還竄改,這個連「誤用」都不是!從頭到尾拒不道歉,還好意思質疑受害者來提告?把盜用說成誤用,把質疑受害人當成攻擊武器,麻煩幫我查一下濁水溪以南還有沒有跟這位人品一樣的獨立書店老闆?
最後,通常「質疑受害者」是加害者慣用的手段,我想余先生在媒體形象還有記者關係這麼好,他一定不會承認自己是加害者,但不小心做出這些加害者才會出現的言行,會不會更讓人質疑他的動機與目的呢?這位”公眾人物”理應很重視他多年來費心經營的媒體形象,但其包裝手法已經破洞百出,對於自己造成的錯誤,不願面對又持續狡辯,他的形象經不經得起時間與證據的考驗,愈多人看清,答案就會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