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所?市政府?—淺談文資命名

舊嘉義市公所

歷史建築舊嘉義市公所空間於2026年10月28日修復後點燈活動,筆者看到新聞報導前市長張博雅於活動現場發言,主張此建築應正名為「舊嘉義市政府」,當天市政府與部份媒體「從善如流」立刻配合把這棟歷史建築給「正名」為「舊嘉義市政府」。

關於文化資產的命名,這個議題相當值得探討。但要先說明此歷史建築的文化資產法定名稱目前仍然是「舊嘉義市公所」,並非「舊嘉義市政府」。

文化資產的「命名」並沒有特定法規,主要是依據文資法與審議會的結論訂之。任何人,包括前市長對於歷史建築的名稱有所主張,有其考量與理由都應尊重,不論體制內外,對於命名大家都可提出討論。

而作為當初的歷史建築提報人與保存參與者,我的看法是:應維持「舊嘉義市公所」。理由如下:

一、建築創始即為「嘉義市公所」:此建築在1954的創始名稱,就是「嘉義市公所」,作為市公所使用至1982年升格為止,共28年。之後作為市政府使用16年,至1998年市府搬遷至中山路止。

二、「舊嘉義市政府」不止一處:「舊」嘉義市公所只有這一棟,但歷史上的「舊嘉義市政府」有兩棟(垂楊路、中山路),而且以後北棟完工市府再搬遷可能會出現第三棟「舊嘉義市政府」,若改為「舊嘉義市政府」,指涉地點較容易混淆。

三、建築空間本為市公所規格:「舊嘉義市公所」建築是以「市公所」的空間需求量身打造,並非市政府的架構,這也是為何升格後市政府在三樓與週邊有多處增建(均已拆除),看見市公所時代的空間脈絡,有其獨特歷史價值。且嚴格說來,這棟建築還包括「市代會」、「市議會」的歷史,具獨特的民意機關與行政機關並存脈絡。

如一開始提到,文資命名並沒有特定法令規則,就縣轄市與省轄市行政機關的位階高低或沿革先後,是否必須納入文資命名的「基準」,文資審議會可以斟酌,但也必須謹慎。

因為臺灣的近代史有太多建築因改朝換代經歷過不同名稱、不同使用脈絡與歷史事件因素,命名依據的考量應盡可能脈絡清晰。例如,「北門驛」為何不叫「北門車站」?「嘉義火車站」又為何不是「嘉義驛」?而「嘉義公園」我小時候可是長期被稱為「中山公園」?「津本喫茶部食堂(黃文醫生故居)」這名稱又是怎麼來的?

總之,「命名」看似單純實則複雜,但文化資產的命名議題能浮上來被討論是好事一件,大家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與理由,透明、公開、參與,這就是民主時代的珍貴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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