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個監獄的故事: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

前言:司法與文化的交界

2005年5月26日內政部正式公告位於嘉義市維新路上的「嘉義舊監獄」為國定古蹟,它不僅是嘉義市在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頒佈實施後所指定的第一個國定古蹟,也是全台灣唯一一個以「監獄」的「特殊身份」登錄成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的司法建築典範,其特殊性除了是「前無古人」之外,恐也將是「後無來者」,「嘉義舊監獄」成為國定古蹟,無疑已成為標記國家司法獄政體系與見證其歷史脈絡所無可取代的重要資產。

然而,今日已是國定古蹟的嘉義舊監獄,當初其保存價值的認定,卻也曾經歷過相當長期的爭議過程。對於嘉義舊監獄保存與否的爭議涉及都市發展與文化保存、文化資產保存法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爭議、公共議題與民眾參與…等不同層面的議題。

諷刺的是,文化資產的社會能見度,經常是建立在這些爭議之上,但這些議題所涉及的討論,卻往往不是僅透過單一知識觀點的專業就能全盤掌握,也正因為文化資產是個「跨學科」的新興領域,且尚未建立清楚的遊戲規則,因而衍生許多保存與否的爭議事件,似乎也在所難免1。但文化資產這種「跨界」的特質,也使得文化資產本身在爭議、爭吵、抗爭的論述與行動過程中,得以讓不同領域的專業與各種多元的觀點得以一一浮現與對話。

回顧2002年嘉義的民間團體正如火如荼推動嘉義舊監獄保存運動的當時,也正因為嘉義舊監獄的「跨界」,使得原本看似毫不相干的司法體系與文化資產保存領域之間,激盪出令人驚豔的火花。當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朋友特地在司改會的刊物寫了〈司法與文化的交界—嘉義舊監的保存運動〉一文,引述了當時司改會王時思執行長所說:「留下一個監獄其實不只是個建築,而是建立一種集體記憶的可能,尤其是一個關連於司法的集體記憶,何況它們是那麼稀少、沈重。當司法被視為人文的一環,當司法的集體記憶受到重視的時候,或許我們就得到了一個新的基礎,一個回顧、反省,與再出發的起點。」2在司法與文化資產之間,嘉義舊監獄的保存定位,或適足以扮演起「鑑古思今」的獨特角色。

監獄空間的獨特性與高牆內的生活,向來被其神秘感所掩蓋。但正如前法務部矯正司長黃徵男在「監獄共和國」一書中所描述的:「一樣米養百樣人」,監獄並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之外的另一個世界,反倒正是我們社會的真實縮影。監獄作為一個象徵著「罪與罰」的生活世界,其內部空間與生活模式更體現了一個「微社會」(micro-society)的文化地景樣貌。在接下來的部分我們將從監獄的發展脈絡與實質空間的導覽介紹,來協助訪客們一探監獄獨特的生活世界。

監獄的誕生

(一)現代監獄的定義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2條規定,為了「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而依法「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因此,監獄的基本功能,即作為執行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之場所。對於現代監獄的定義,黃徵男有以下說明3

  1. 係指國家依法律之規定,為達行刑之目的,以公權力之方式強制犯罪人監禁於一定處所。
  2. 消極的是剝奪其特定權利,防止其脫逃,促其為其犯行付出代價。
  3. 積極的是透過各種處遇計畫與矯治手段,促其化除惡性,改過向上,順利復歸社會之處所。

因此,現代監獄的理念並非單純的以拘禁為目的,而是更積極的希望透過教誨教育、技訓…等矯正教育及教化措施讓受刑人出獄後得以重獲新生。而嘉義舊監獄在八十餘年的歷史演進中,銜接了十九世紀的獄政改革構想,經歷過二十世紀的現代獄政治理政策,反思歷史,當我們試著展望並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民主法治社會理想時,嘉義舊監獄的保存猶具特殊的見證與進步意涵。

(二)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建築的發展

日本在明治時期的監獄制度及監獄建築形式,均強烈受到十九世紀下半葉西方在獄政改革與監獄建築設計概念的影響,因此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期,包括日本本土與台灣殖民地所新建的監獄建築,大部分均以引自西方監獄建築設計概念的放射狀平面作為監獄的建築配置原型4

日本政府於明治33年(1900)發佈《總督府監獄官制》之後,陸續於臺灣北中南三地著手興建臺北刑務所、臺中刑務所與臺南刑務所,這是臺灣最早期的三大監獄,之後並陸續成立台北刑務所宜蘭支所與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即嘉義舊監獄)、新竹少年刑務所等三座規模較小的監獄。這六座監獄是日本治台初期最早興建的監獄建築,在配置與建築型態上均與近代歐美監獄建築發展有強烈關連5,但這並不代表其規劃即直接引用或模仿歐美監獄,日治時期的監獄建築基本上是以參酌歐美規劃概念,並予以改良的混合產物。

(三)嘉義舊監獄歷史沿革

嘉義城內最早設置的監獄,是日治時期明治28年(1895)11月在嘉義城內提標巷街(在舊城區內,於今嘉義市政府北鄰一帶)整修一處民宅,作為拘禁罪犯的場所,當時稱為「嘉義監獄署」。明治30年(1897)五月,臺灣地方官制改正,嘉義監獄署隨之廢除改置「臺南監獄嘉義支監」。迄至明治39年(1906),嘉義地區發生芮氏規模七點一級的強震,導致市街建築倒塌損毀,嘉義支監也在強震中嚴重受損。

日本政府於是趁此機會開始實施第一期的「市區改正」計畫(類似今日的都市計畫),同時進行相關公共建設。大正8年(1919)以當時預算十二萬元(日幣),於嘉義市東方當時的臺斗坑209番地(嘉義舊監獄現址)基地上開始動工興建監舍。大正11年(1922)三月嘉義支監竣工,同年監獄名稱改正,稱「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民國34年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改稱「臺灣第三監獄第一分監」,民國36年再改稱「臺灣嘉義監獄」。民國42年嘉義監獄與地方法院看守所劃分獨立,並興建分隔圍牆、看守所大門等設施,迄至民國44年劃分工作全部完成,嘉義監獄西北側區域全部劃歸看守所管轄。

民國74年(1985)法務部訂定改善監所設施六年計畫,嘉義監獄原預定於東側圍牆外監獄農場就地擴建,因地方人士多持反對意見而放棄,另於嘉義縣鹿草鄉取得糖廠土地興建新監。民國83年(1994),新監正式落成啟用,搬遷後嘉義市舊址改設為「臺灣嘉義監獄嘉義分監」。此後,嘉義舊監獄因具備廣闊土地面積與靠近市中心良好區位之特質,不斷面臨地方對都市發展需求的壓力,嘉義舊監獄的保存與拆除爭議也就此掀起。

嘉義舊監獄歷經多年拆除與保存正反意見之長期折衝,民國91年(2002年)在許多關心人士、團體的努力之下,終促成嘉義舊監獄之保存共識。同年6月10日,嘉義市政府公告指定「嘉義舊監獄」為市定古蹟,並進一步於民國94年5月26日由內政部公告成為全國唯一的監獄國定古蹟。

(四)嘉義舊監獄的建築型態

在近代監獄學對於監獄建築的相關研究中,「賓州制」(Pennsylvania System,或稱「賓夕凡尼亞式」)的監獄建築模式佔有相當重要的角色。所謂「賓州制」監獄建築的濫觴,是來自美國賓州於1829年所建的「州立東感化院」(Eastern State Penitentiary)案例。州立東感化院的主要規劃概念,是將個別獨居房以放射狀的型態配置,強調「絕對的孤立拘禁」,也就是「個別隔離」的方式進行戒護管理與矯正教育。「賓州制」雖然因獨居隔離的措施雖可避免受刑人之間互通訊息,有利於管理的單純化,但長期獨居對於精神狀態與性格卻有不可抹滅的傷害,也因此在人權的考量之下多已關閉不再使用。

事實上,創建於日治時期大正8年(1919)的嘉義舊監獄,其原始的規劃設計構想,在當時日本政府積極向西方國家學習現代化獄政制度的時代背景之下,正是採納了上述美國賓州州立東感化院的規劃概念,也就是後來形成所謂「賓州制」的監獄建築概念影響之下,所衍生出來的放射狀扇形配置的監獄建築型態(圖一)。其主要的特徵包括下列三點6

  1. 放射狀的主體型態:這種放射狀的平面配置型態,主要由中央控制台與監獄舍房翼樓所組成,舍房翼樓透過中央走道與中央台連結,在管理監控上極具效益。
  2. 中央軸線與對稱原則:從監獄的大門、前庭、行政辦公室、中央台與舍房翼樓,均依循著中央軸線、對稱的原則來分佈。
  3. 外線單室舍房型態(outside-cell):各單室舍房靠於翼樓兩側外牆,以中央走道分隔。

嘉義舊監獄的建築型態雛形,雖然參考了「賓州制」的監獄建築概念,但與「賓州制」截然不同的是,其獄政理念並非「絕對的孤立拘禁」,而是獨居、雜居混合的模式,在日常拘禁並無嚴格隔離之規定,可說是在模仿西方監獄制度的同時,也做了某種程度的改良,並非一味的複製沿用。

近年來台灣為因應新修正刑法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至三十年,以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為二十五年等重刑措施的變革,法務部矯正司預估未來重刑犯勢將暴增,而有著手興建專關重犯的「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的計畫,而這座監獄的規劃設計構想,法務部則計畫參考前述美國賓州「州立東感化院」的概念,在重刑犯入監的初期,以獨居隔離的模式來管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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