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且合法地「引用」他人著作?

書寫創作的過程中,「引用」是很常運用的方式,閱讀的經驗裡你也不難發現,許多作者會引用對他們的創作有重要影響的文章、段落或句子,適當的引用讓創作本身更有說服力也強化創作的渲染力,透過引用讓著作彼此對話、辯證,更促進社會在智慧、知識與創作力的共同成長。

不論在學術研究或日常書寫創作,原本引用就是正常行為,不是什麼壞事,但會搞到出現侵害著作權的情形,則多半是缺乏引用的觀念與正確的方法。在學術研究領域的引用有其嚴謹的規範,但本文目的是希望簡單易懂地讓大家理解「引用」的觀念與方式,而可避免去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的「引用」規定

在網路世界最常遇到的侵權類型就是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這動作就是「複製、貼上」,把他人的著作複製、貼到自己的網站(或社群媒體),然後公開發表,也就完成這一典型的侵權流程,這真的是很容易也很常見。大家或許要問,如果複製貼上不行,但我又需要利用該著作怎麼辦呢?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徵求原作者(著作人)的同意,而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不轉載只分享連結…或者,學會正確的引用。

「引用」在著作權法裡可見於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當你是記者要寫新聞報導、學生找報告資料、老師為了教學需求、個人研究或評論所需…甚至只要是「正當目的」,在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範圍」1內,你都可以自由地去「引用」(也就是前述的複製貼上)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例如本網站已發表的文章),而無須擔憂是否會有侵權疑慮。

所以,基本上只要你是「心存善念」的正當目的,不是別有所圖,都毋須擔心因為「引用」他人文章而被告上法院,這就是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的權益,但同時也要調和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但,諸多侵害著作權的案例也告訴我們,即便著作權法有規定讓大家可以合法的引用,還是有很多人因為不當地「引用」他人著作,而被告上法院(如前幾年的政治人物論文抄襲風波),這又是什麼原因呢?

合法的引用方式

首先,若你是如前述依第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依照著作權法第64條,就應註明出處,2也就是依法要寫清楚所引用他人著作的來源出處。但,我寫了來源出處就沒問題了嗎?這就牽涉到第52條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引用」有無在「合理範圍」內?關於著作權法的「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如下:

本條所稱之「引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引用他人著作係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辨,且係於合理範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並須依本法第64條明示出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121129」

也就是說,「引用」的必要條件,首先就是你一定要有自己的著作,絕對不是把別人的文字「重製」(複製貼上)然後註明出處就算是合法引用;而且你所引用的他人著作,一定要跟自己的著作可以輕易區分(例如使用引號、引文或變更字體),才不會混淆他人著作與自己著作,而導致侵權,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抄襲」。引用若能註明出處又符合上述兩點,已可迴避掉大多數的侵權風險(「合理範圍」則須另文討論)。

註明出處、可區辨、不修改

此外,合法引用也需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第66條規定,在現行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限制的這些相關條文(如合理使用),「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著作人格權的保障大於對著作財產權限制的規定,即「公開發表權、3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個權利,任何方式的引用都不可侵害著作人格權。

因此,若你以「引用」的方式「重製」(不論整篇或節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確實遵守「註明出處」、「可區辨(他人著作與自己著作)」、「不修改(他人著作)」等原則,即可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同時也不會去侵害到他人的著作人格權。

將心比心

其實最簡單的邏輯與驗證方式,就是「將心比心」。自己做為創作者,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的作品,當換個角色要去利用別人的著作,你就會知道應該怎樣做比較恰當。當然有時還是會出現非惡意的誤用,而學習正確引用,就可讓我們免除誤用的問題。

創作可以很自由,適當的引用對創作也有助益,在引用的同時「註明出處」是法令規定、是尊重也是對原作者貢獻的回饋,若是參考他人著作然後用自己的方式另行創作,你也可以註明參考來源,或適當表彰對方給你的啟發或靈感,善意的尊重與互動,才能真正提升整體創作環境。至於那種未經同意違法重製、把原作任意割裂竄改、把他人著作偽造為自己著作…犯下嚴重侵權惡行還堅持不認錯的,只要大家可以多瞭解著作權一些,就可以輕易地分辨當中的是非對錯了。


  1. 有關「合理範圍」與「合理使用」,請參照著作權法第65條。 ↩︎
  2. 著作權法第64條第1項:「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
  3. 著作一旦經著作人公開發表,就不能再主張著作人格權的「公開發表權」,但同樣具有人格權的其它權利與著作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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