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圖有理?侵權最大?」:創作者你該知道的著作權現實

如果你做的事情(不論是個人興趣或有酬勞的工作)跟智慧財產權的產出有關,在台灣你都應該要多瞭解「著作權」的相關議題,才能讓自己在投入自己熱愛事物的同時,先做好心理建設,有機會避免落得滿身傷,或在關鍵時刻懂得替自己爭取權益。

在台灣現行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跟商標與專利不同,毋須登記就擁有著作權,但因為社會過往累積的種種習慣,著作權被漠視的情形,比你我所知道的更為嚴重。筆者自開始投入書寫創作以來,有工作上與自我興趣的書寫,經歷過投稿、部落格、臉書(個人與粉絲頁)等不同階段。最早的文字表現是興趣,後來有一部份成為工作,創作發表、與人分享本是很單純快樂的事情。但做為創作者,若有一天你發現有人拿走你的創作,還竄改作者變成是他,你的創作變成不是你的,這樣你的創作還會快樂嗎?

正常的利用與不正常的利用

一般而言,即便是對著作權毫無觀念的人,至少會知道「屬於自己的財產」跟「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差別,屬於別人的東西,你不會隨便拿走,就算要「借」,你也會主動問一下:「可以借用嗎?」,或付費用租的,這就是正常的利用。即便是忘記問(或不知道要問),但你知道那不是自己的,而是屬於別人的財產,只要寫清楚「從哪裡借的」,多數的情形下不會有糾紛。

此外,有些人確實是因不瞭解利用他人著作的觀念與方式而「誤用」,但只要並非惡意或故意,符合「合理使用」,或經提醒後願意主動改善,多數情形下也不會有糾紛。

然而,正因為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很多時候,即便著作被別人拿去用,作者往往也不會知道,因為它不像錢包裡的鈔票一樣,那麼容易立刻發現有短少,所以偷偷拿走他人財產(著作)的人,其僥倖(或犯罪)心態往往也由此而生。不正常的利用就像「偷竊」—「未經同意把他人的財產(著作)拿走,不標註原作者,還宣稱是自己的」—這就是一般俗稱的「抄襲」,也就是著作權法所定義對他人著作重製權1的侵害,遇到這種侵權情形,若無適當調解,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就大增了。

侵權者的態度:以洪雅書房為例

正如前述著作權屬無形財,除非是重大案件,如知名作家、畫家、攝影師的創作,或涉及商業行為(如盜版)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一般的創作侵權,若非惡性重大,道歉與調解通常也是解決侵權問題的常見方式。然而,並不是所有侵權者都具備自我反省與低頭認錯的能力,也有不少人會耍賴到底,不願意面對自己的錯誤,甚至還反過來質疑被侵權的一方,例如嘉義市很有名的獨立書店「洪雅書房」就是這樣一個案例。

圖:擷取自洪雅書房余國信2023年3月25日臉書公開貼文(註:其貼文中所寫該協會理事長「小毛建築師」為不實說法,已經查證確認其並非建築師)

若回顧洪雅書房、余國信與其所屬的洪雅文化協會在侵權事件過程的言行,即可見如前述那種耍賴到底、堅決不認錯的惡劣態度。以該書房老闆在接獲不起訴處分書(註:該不起訴處分後已遭撤銷)後的發言(如上截圖),即可見其偏差心態。他引述了(另一位在地記者所提)著名的「一誤用就告」的鳥會林姓攝影師案例2,言下之意他難道自認自己不過是單純的「誤用」,會被告純屬冤枉?關於他們的侵權行為,一切證據一直都是公開透明,讀者自行比對即輕易可知,其侵權行為逾越「誤用」界線相當遙遠。

此外,這位余國信先生可能也忘了,做出盜圖、竄改行為,被原作者發現後拒不道歉,還一直嗆聲叫作者去法律行動(叫別人告他)的是誰?不就是他自己嗎?

圖:2022年6月6日洪雅書房余國信回應洪雅文化協會執行標案(由其擔任計畫協同主持人)的侵權爭議,竟對著作人嗆聲表示「那是郭盈良改的,關我屁事!」要著作人自行去「法律行動」。

不把盜圖竄改的惡劣侵權當一回事,還意圖把盜圖竄改「美化」成誤用,想要成就自己的道德很高尚?究竟洪雅書房是有何能耐可以如此呢?不就是仗著他長期累積的「媒體形象」,以及他多年前所說的反正「信他者恆多」?如果這件事被侵權者是個知名人士,結果又會是如何呢?他還能如此傲慢地說「關我屁事」嗎?

若一般人在網路上搜尋「洪雅書房」,應該很輕易可查到許多正面評價,但為何這個看似擁有良好文化形象,佔盡許多公共資源的「獨立書店」,在尊重著作權上的表現是如此不堪?不對等的網路聲量,讓余先生得以在許多不相干群組散佈「不起訴」消息,聲稱還他清白,然而,當他四處散佈的不起訴處分後續被高檢署撤銷,他會在同樣的群組做出更正嗎?當然不會!用不完整的片面訊息唬弄他的「信眾」,就是他對侵權事件的「積極」態度與作為。

會不正常利用他人著作行為的侵權者,不少是如洪雅書房的態度一樣,反正著作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一旦真的被告進地檢署或法院再說自己無辜、不是故意或聲稱什麼都不知道,更別說許多創作者根本沒有資源去走司法訴訟,評估之下很多人乾脆就直接放棄提告,也因此讓侵權者毫無懲罰的繼續得利。著作權正義無從伸張,這是國家社會的集體悲哀,也是著作權環境的現實困境。

司法會還著作權公道嗎?

回顧筆者投入著作權(刑事)訴訟的親身經驗,老實說很抱歉,很難直接給大家正面鼓勵。即便罪證確鑿,檢察官的法律意見,卻不見得會等重落在天秤上。如充滿爭議的「合理使用」,或完全不被重視的「著作人格權」,都是筆者親身遇到的法律困境。在法律之前,著作權真的有被保障嗎?我從相信,到困惑、懷疑、失望。

司法的部分,我們已盡量保持心情平靜,等待後續塵埃落定,再將細節一一呈現,目的仍希望是讓大家知道,身為創作者,創作很快樂,但要保護自己的創作很難!對於創作者可能會遇到的侵權行為與社會現實,都該有所心理準備。萬一不幸遇到的時候,即便困難重重,仍希望大家可為了自己與大環境努力看看,有人願意做,才有機會改變。


  1. 視其侵權行為而定,除違反著作權法,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 ↩︎
  2. 此處指鳥會前理事長林英典攝影師(林英典案),其提告違反著作權案件多數為「未經同意利用」其攝影作品,不分對象情節輕重一律提告,外界對其行為有濫訴的批評也有認同捍衛著作權,且到司法機關若符「合理使用」亦不見得必然違反著作權法。有興趣可參閱鄭又華碩士論文《著作權判決案例研究-以林英典攝影著作案為例》。 ↩︎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