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侵害著作權事件(二):事實、證據與回應

拒不道歉且持續說謊的侵權加害者

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自侵權事件發生以來,不僅未曾正式道歉,於該協會侵權案當時擔任理事長的余國信(同時也是所涉侵權計畫協同主持人與洪雅書房負責人),更數度對外謊稱著作人有「捐贈」與「口頭授權」給他個人等不實情節,對於有盜用、竄改他人著作事實還荒謬自認「沒有侵權」,余國信毫無證據且昧於事實的狡辯說詞,不僅羞辱其長年所使用「獨立書店」之公益文化光環,浪費社會公共資源,對根本不是自己作品的他人著作毫不尊重,亦對遭侵權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本文重新整理前已公開之相關證據,再次完整揭露洪雅文化協會於本案執行政府標案所實施侵權行為,不僅侵害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該協會抹去原作者竄改成該協會著作的惡劣行為,更嚴重侵害著作人之人格權。而這些侵權、竄改行為均有證據可證明,一切均毋須遮掩也透明公開,這也是余國信、洪雅書房與該洪雅協會相關人員至今(或許永遠)做不到也不敢面對的真相!

「嘉義市大北門地區暨驛前街區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計畫」成果報告書

擅自重製、竄改「舊監廣角鏡」著作(原作為2002年發表)

著作人朱雪鳳於2002年受嘉義市人文關懷協會委託,為「舊監的春天—嘉義舊監藝術季」繪製「舊監廣角鏡/嘉義市文化觀光導覽地圖」,洪雅文化協會明知此地圖並非該協會所創作,卻在該報告書第93頁擅自重製此地圖(可辨識為掃描拼接方式),並刻意將著作人(朱雪鳳)於原圖手寫之作者署名與原發行單位「嘉義市人文關懷協會」等字樣抹去,更將標題竄改為「大北門地區街角故事屋地圖」,著作人則竄改為「洪雅文化協會 繪製」,此外圖中更另外加入余國信所經營之「玉山旅社」圖樣。(可參見下方比對圖)該玉山旅社圖樣亦出現在該報告書中由余國信所負責撰寫內文之插圖。

洪雅文化協會與余國信說法

該協會於事發後函覆文化局公文中(此公文後證實為余國信所撰寫)聲稱此地圖為2002年朱雪鳳「捐贈給余國信」,且他認為此著作已成「公共財」,並主張此侵權事件為「私人恩怨」,當事人余國信之後更數度對外公開聲稱著作人有「口頭授權」,堅稱此事件「並無侵權」。

事實與回應

此公文為本案重大著作權爭議之一,且之後即為余國信本人於地檢署答辯之主張(內容完全相同),顯見應為余國信所撰寫,茲回應如下:

  1. 姑且先不論該協會公文內的謊言根本未回答洪雅文化協會為何竄改、欺騙社會大眾此地圖為洪雅協會繪製,2002年朱雪鳳為接受嘉義市人文關懷協會委託而繪製此地圖(也因此原圖有標記「嘉義市人文關懷協會」),僅為單純之委託繪製,根本未曾(也沒必要)發生余國信所主張之「捐贈」乙事,何以二十年後突然被余國信(毫無證據地)宣稱此地圖是「捐贈給余國信個人」?此明顯是拙劣的企圖脫罪之狡辯說詞。
  2. 退萬步言之(仍不同意有造假之捐贈情事),就算是作者將一張紙本地圖「捐贈」(註:請注意並非「授權」或「轉讓」)給他,這張2002年就完成而由嘉義市人文關懷協會出版的地圖,又有任何理由可以變成余國信2008年才成立的洪雅文化協會所繪製?提出此「捐贈」說法要去合理化侵權與竄改之怪異主張,無異顛倒是非!
  3. 事實上,此「捐贈」或「口頭授權」說,僅是余國信等人因侵權犯行被發現,而提出用以混淆公眾視聽之狡辯說詞(也確實輕易地矇騙了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或文化局甘願配合被騙以卸其責)。事發迄今,余國信與洪雅文化協會根本未曾(也無法)提出任何可證明他有被捐贈或口頭授權的證據,因為事實就是【根本不存在任何捐贈或口頭授權】
  4. 此外,任何稍具著作權觀念者,都知道其「公共財」說法根本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註:著作人死後五十年才會失去著作財產權,且著作人格權為永久存續),也根本無此一隨便聲稱他人著作為公共財就可任意重製還可竄改作者之權利!更可見余國信此荒謬說詞對著作權之無知與惡意。
  5. 洪雅文化協會與余國信等人執行政府標案公然侵害第三方著作權,戕害公共利益,不僅不思檢討反省錯誤,竟還於公文指責被侵權方為「私人恩怨」(最荒謬竟然還是侵權方來主張!),此種無知傲慢言論與惡劣態度,對照其「文化協會」與「獨立書店」之文化形象光環,竟是如此不堪!

擅自重製「嘉義製材所」攝影著作(原作為2005年發表)

著作人朱雪鳳於2005年受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委託製作歷史建築「嘉義製材所」DM,所使用之照片為著作人朱雪鳳所拍攝,洪雅文化協會因不明原因取得照片圖檔,竟將其中兩張照片使用於此「 嘉義市大北門地區暨驛前街區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計畫 」成果報告書中(第14頁),但該照片並非洪雅文化協會所拍攝,報告書中也未註明出處、作者。

擅自重製、竄改「阿里山森林鐵路文化散步道」著作(原作為2007年發表)

著作人朱雪鳳於2007年受嘉義縣政府委託繪製 「阿里山森林鐵路文化散步道」 地圖,洪雅文化協會於另一標案取得此地圖原始檔案後,竟擅自重製使用於此報告書內(第67頁),且又於原圖添加「玉山旅社」圖樣(註:玉山旅社負責人即為余國信),還移除該地圖內原著作人署名標記,竄改圖名為「推廣台灣世界遺產 阿里山鐵道&大北門區域文化資產」並標記為「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 繪製」。

洪雅文化協會說法

該協會於事發後函覆文化局公文中,聲稱此圖為「政府版權」(所以可以任意竄改利用?),並自認他們的「行為」(盜圖、改作、竄改作者)是「為公共利益」。

事實與回應

臉皮厚到將盜圖侵權行為形容為「公共利益」,應該也是世界罕見。

著作人為求嚴謹,就該地圖著作主動洽詢嘉義縣政府,並獲該單位回覆確認:本著作交付當時並無簽署任何授權合約,也就是依法著作權仍為著作人所有,此「政府版權」僅為洪雅文化協會與余國信的錯誤認知。遑論,就算嘉義縣政府因出資委託而有(一次)權利使用此地圖1,與這張地圖製作根本無關的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也沒有任何權利可重製使用與竄改!余國信僅憑自認他人著作是「政府版權」,竟主張可無償利用還竄改作者使用在標案,這種說詞只是再次突顯其對著作權的無知,以及明知自己非著作人卻擅自侵權,被發現卻又堅持硬拗的惡劣言行。

附錄:洪雅文化協會函覆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之公文(2022年6月19日)

洪雅文化協會就本侵權案曾函覆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且自認「無侵權情形」,但再對照上述事實與證據,任何人可有任何理由能夠接受它所主張的「無侵權情形」?洪雅文化協會(與關鍵當事人余國信)對於侵權事實可有認錯、反省?甚至還嗆聲要當事人去走法律途徑?而當真的被提告之後,又是以何種態度面對?

自己在政府標案公然侵權也要硬拗成別人來找碴的私人恩怨?就算有錯也要堅持否認到底?!面對這種無法理解的惡質行徑,我們選擇將其犯行、證據與說詞全部攤開,就是問心無愧、基於事實且有所本,仍期待台灣社會還有是非,還著作人與著作權一個公道!


2024年3月洪雅書房於作者threads留言

2024年3月24日,洪雅書房的不明人員於作者所使用之社群媒體(threads)留言(如下圖),聲稱本案涉及侵權的「該使用者已坦承自己的疏失」,且並非該書店的人所使用,也強調若未查明真相就傳播要追究責任且已截圖。

這位代表洪雅書房的留言者顯然有很大的「誤會」(或刻意誤導他人),第一,事發至今超過兩年,當事人(著作人、告訴人)至今仍不知道有任何人如洪雅書房此留言所指「有哪一個人坦承自己的疏失」?更別說若真的如其所說有人「坦承疏失」,承認自己有錯,那怎麼至今還沒公開說明也沒來跟被侵權的受害者道歉?(註:請洪雅書房別再推給郭盈良,他聲明中表示侵權非其所為)

再者,事發至今,也僅有這位洪雅書房的余國信先生仍堅稱著作人的圖是「捐贈」加上「口頭授權」給他個人!也僅有余國信堅稱他有權利使用「別人沒有授權的圖」,且他明知他擔任負責人、理事長的洪雅協會有盜圖、侵權、不當竄改作者的事實,他也依舊堅持認定這些行為是「無侵權情形」,以上都是余國信自己的強力主張(均已由他自己留下證據);最後,更別說之前郭盈良的公開聲明早已指出該爭議地圖(舊監廣角鏡地圖)就是余國信所提供,不曉得這位洪雅書房的留言者,您是要如何切割洪雅書房的負責人余國信正是本侵權案唯一提出各種怪異侵權主張的關鍵角色?要如何把他切割成不是他自己書店的人?

如果洪雅書房真的如這位留言者所說,他們知道「有疏失」,也的確掌握了大家都應該知道卻不知道的「真相」,那麼為避免更多誤解,不要讓無辜的人受害,是不是該早點把「真相」公布,讓該負責的人出來負責?兩年前不做,現在依然也不做?洪雅書房應該也沒忘記,從頭到尾這個案子余國信都一直動用「洪雅書房」的臉書來替自己辯駁與污衊他人,一直聲稱別人說的都不是事實,還要求洪雅書房的支持者要為這個侵權的案子一起「為文化續戰鬥」(洪雅書房2022年6月6日貼文)?把洪雅書房跟這個侵權案綁在一起的,難道不就是洪雅書房、余國信自己?還是又要選擇性失憶了?

而當真的有機會被找去司法面前釐清真相,身為標案負責人,卻從頭到尾只會說自己什麼都不知道的人是誰?對外聲稱握有「真相」,聲稱知道是誰盜圖卻不說明白的又是誰?過了兩年,依然不願意讓大家瞭解真相,而寧可嗆說要截圖(提告)來恐嚇別人,追究他人責任很會,自己責任可敢承擔?這是什麼心態下的行為?追根究底,這個案子不過就是單純的「拿了不該拿的東西,做了不該做的行為」,書店開這麼久了,這件事情的是非對錯很難分辨嗎?但求誠懇面對、承認自己做錯事,認真反省道歉,把事情好好處理解決,對這些人而言就是這麼難!(丟筆)


  1. 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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