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著作權侵權案:空白處的真相

人生在世難免遇到風浪,但經歷過社會險惡的人應該都會同意:

有些人,與其聽他說了什麼,
更應該注意他「不說什麼」

洪雅書房=洪雅文化協會

「洪雅書房」與「洪雅文化協會」,很多人是分不清楚的。在這次洪雅文化協會侵害著作權事件中,侵權主角看似就是承攬標案的洪雅文化協會,因此,私下喬好把責任丟給洪雅文化協會,但不要說出是誰執行侵權行為,好像就沒事了。

但事實上,洪雅文化協會就是洪雅書房所成立,會址也一直設在洪雅書房,而洪雅書房的負責人余國信,就是洪雅文化協會第一屆的理事長,也是侵權標案負責簽約請款蓋章的「廠商負責人」,甚至他本人就是涉及侵權標案計畫的協同主持人,而計畫主持人孫崇傑還是洪雅協會繼任余國信的理事長。

看完這樣的描述,大家是否比較清楚了呢?洪雅文化協會、洪雅書房與他們的共同負責人余國信,本來就是利益關係緊密扣連的共同體1。但當這次侵權事件發生時,洪雅書房卻都極力要跟洪雅文化協會切割,例如,洪雅書房在2023年3月的發言,特別強調侵權報告書不是他編纂,也跟洪雅書房無關!然而,強調與他無關的這位洪雅書房負責人,你忘記自己就是侵權單位的負責人嗎?

圖:洪雅書房2023年3月25日臉書貼文

另一個例子是2024年3月,洪雅書房有如下留言:

圖:洪雅書房2024年3月threads留言貼文

洪雅書房宣稱有「使用者」已經「坦承疏失」,但究竟是「誰」怎麼從頭到尾都無法說清楚呢?還是忘記就是自己成立的洪雅文化協會嗎?而洪雅文化協會侵權案件當時的理事長,不就是洪雅書房的老闆余國信嗎?

最可笑的是,一直要切割與洪雅書房無關,但在這個侵權案事發後,誰又是侵權方對本案有最多發言的人呢?不就正是洪雅書房與負責人余國信!一直強調侵權案與自己無關,卻又一直持續對侵權案的案情「說三道四」的,不就是同一個人、同一個單位嗎?

退萬步言,既然洪雅書房自己都承認確實有疏失了,但犯下「侵權疏失」的單位曾經出來說明、道歉過嗎?永遠只是急急忙忙指責別人未查明那些只有它知道的「真相」,嗆聲要截圖追究責任,而最後還非常無下限地用盜圖單位負責人身份來提告著作人,做出這些毀三觀、離譜行徑的,不就正是洪雅書房?視他人著作權益為無物、竄改作者還毫無悔意、最後再提告原作者,這種種侵權劣行居然還是一間靠他人著作賺錢、用文化光環申請補助的獨立書店?

洪雅書房於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言行記錄

執行政府標案使用了別人沒有授權的圖片,還惡意竄改作者變成洪雅文化協會之後,這個洪雅文化協會、洪雅書房與余國信一路上說過哪些話呢?以獨立書店的身份,表達出不可思議的盜別人圖還高高在上的傲慢姿態,對於這間獨立書店的評價,我們已經不屑再多說什麼了,最後,就讓證據自己說話,讓觀者自己評斷吧:

2022年6月6日:洪雅書房聲稱本案為「『疑似』侵權」並說「關我屁事」

(備註:2024年6月高檢署確認「系爭著作之相關權利確屬聲請人(朱雪鳳)所有,且被告(余國信、孫崇傑等)使用系爭著作應推定為未授權」)

圖:2022年6月6日洪雅書房臉書貼文
圖:2022年6月6日洪雅書房臉書回應

2022年6月19日:余國信撰寫公文聲稱本案侵權圖為著作人「捐贈」給他,著作人來追究盜圖責任是「不合常理」而且還是「私人恩怨」,更自認其盜圖行為是為公共利益、沒有侵權情形

(備註:2024年6月高檢署確認「系爭著作之相關權利確屬聲請人(朱雪鳳)所有,且被告(余國信、孫崇傑等)使用系爭著作應推定為未授權」)

圖:2022年6月19日洪雅文化協會公文

2022年10月5日:余國信對媒體宣稱著作人有「口頭授權」,不認為有侵權,要司法還他清白

(備註:2024年6月高檢署確認「系爭著作之相關權利確屬聲請人(朱雪鳳)所有,且被告(余國信、孫崇傑等)使用系爭著作應推定為未授權」)

圖:2022年10月5日聯合報報導(擷取部分內文)

2023年3月21日:余國信與洪雅書房聲稱本侵權案為「莫須有」的案子,強調「就真的不是我負責編撰的」、「也跟洪雅書房無關」

(備註:2024年6月高檢署確認「系爭著作之相關權利確屬聲請人(朱雪鳳)所有,且被告(余國信、孫崇傑等)使用系爭著作應推定為未授權」)

圖:2023年3月21日余國信臉書貼文
圖:2023年3月25日洪雅書房臉書貼文

2024年3月:洪雅書房留言聲稱要「追究責任」

(備註:2024年6月高檢署確認「系爭著作之相關權利確屬聲請人(朱雪鳳)所有,且被告(余國信、孫崇傑等)使用系爭著作應推定為未授權」)

圖:洪雅書房2024年3月threads留言貼文

2024年5月:洪雅書房負責人余國信對著作人與著作人先生提告妨害名譽


2024年11月:洪雅書房負責人余國信提告著作人等妨害名譽,地檢署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並指出「被告主觀上認告訴人余國信有侵害著作權行為,並非全然無據。」

2024年11月22日著作人對本案發表公開聲明書,全文如下:

有關嘉義市政府文化局2011年3月出版之「嘉義市大北門地區暨驛前街區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計畫」成果報告書,承攬廠商「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有未經授權擅自重製並竄改聲明人朱雪鳳著作情事,相關司法程序已告一段落,特發表聲明如下:

1.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委託之承攬廠商「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涉嫌盜用朱雪鳳相關著作,雖終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高檢署於處分書中亦指明:「系爭著作之相關權利確屬聲請人(朱雪鳳)所有,且被告(余國信等)使用系爭著作應推定為未授權」,即本案著作確為朱雪鳳擁有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嘉義市政府與洪雅文化協會未經授權使用,就是盜圖侵權行為。

2. 朱雪鳳所繪「舊監廣角鏡」地圖,係於2002年由「嘉義市人文關懷協會」出資委託朱雪鳳繪製,相關著作權利為朱雪鳳所有,與余國信、洪雅書房或其成立之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之間,自始不存在任何余國信所聲稱的贈與或口頭授權關係。

3. 當事人余國信因本案著作權爭議,於2024年5月對聲明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該案嘉義地檢署已於2024年11月以不起訴處分,嘉義地檢署並於處分書中載明:「告訴人余國信於擔任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理事長期間編纂之上述標案計畫書內容,確曾使用被告朱雪鳳之著作,且被告朱雪鳳迭稱未曾授權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或洪雅書房使用相關著作等情,是本件被告朱雪鳳、陳世岸二人主觀上認告訴人余國信有侵害著作權行為,並非全然無據。」是本案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事實,且涉及公眾利益,為可受公評之事,地檢署處分書已詳述查證過程,殆無疑義。

4. 本案歷經兩年多司法訴訟過程,侵權政府單位與廠商事發至今未曾公開道歉,侵權廠商未受任何行政處分,甚至還提告被侵權的著作人,無疑為罕見侵權惡例。聲明人為求公理正義,箇中艱辛一言難盡。最後,很感謝兩年多來持續關心、熱心協助並給予聲明人支持打氣的許多朋友,我們銘感五內。事情終究會過去,我們也學習面對與放下,誠摯祝福大家—健康、平安、順心。

聲明人:朱雪鳳、陳世岸 2024年11月22日

■ 延伸閱讀: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侵權事件簿


  1. 有興趣的朋友可閱讀吳惠斐的論文《書店作為一個文化/社會行動的基地:嘉義市洪雅書房/文化協會的行動與限制》(2012,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對於洪雅書房與洪雅文化協會之間的關係,可說做了第一手的觀察與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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