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政府採購買到贓貨?請正視勞務採購的侵權問題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去年(2022年)政府採購以「勞務採購」件數為最多,共計九萬餘件佔比約百分之四十四,而其採購總金額更創近年新高的四千九百億!勞務採購的高需求下,如何提升標案品質更顯關鍵,當中特別是著作權議題近年屢屢發生侵權爭議,但在相關單位均未積極重視的情形下,問題已逐漸惡化。

筆者去年發現嘉義市政府出版品有侵權情形,經舉報,市府答覆依其與廠商所定契約,廠商履約若有侵害第三人權益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故主張與市府完全無關,其認為遭侵權民眾應自行向廠商提出訴訟。筆者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單位提出詢問,均得到類似答覆。故經諮詢律師、撰寫訴狀後,依著作權法向廠商提出刑事訴訟。

孰料,經地檢署偵辦發現該侵權廠商為未辦理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故檢察官以該廠商不具法人身份而予以簽結。也就是說,該廠商於採購契約所簽訂之相關法律責任切結,均為不實之空頭支票!當筆者將此一爭議再回報嘉義市政府,該機關卻仍避重就輕聲稱一切應由廠商自行負責。

一般政府勞務採購契約係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範本訂定,其在「權利與責任」相關規定確有明文指出「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惟此條款本為政府辦理採購依合約可要求廠商負責之權利,孰料實際執行運用竟淪為政府採購單位專用的「卸責條款」!只要涉及侵權的無良廠商採取逃避態度,政府此一「與我無關」之主張,竟讓受害民眾淪為得自行透過司法來替行政機關捍衛其契約權利(幫被侵權政府擦屁股),這情境豈不荒謬?

此外,依國有財產法第三條對「國有財產」之定義(範圍),依法政府藉勞務採購取得之著作權亦屬國有財產,當廠商交付之成果有侵權情形,實質亦造成國有財產之損失,難道只因著作權屬無形財,政府花納稅人辛苦錢因疏於監督(或無能管理)而導致買到「著作權贓貨」,結果廠商竟無須賠償而政府也無須究責?

政府勞務採購侵權就像遇到道路鋪設偷工減料,置之不理難保不會繼續破大洞。當被侵權者求助無門,而違法侵權的不肖廠商不僅領到政府撥付款項竟然還能全身而退?呼籲政府務必重視勞務採購契約在著作權的執行落差與法令漏洞,別再把納稅人當冤大頭,助長不肖侵權廠商劣幣驅逐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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