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有著作權嗎?如何正確利用

在進行與歷史主題有關的文章書寫,或因美術排版編輯、影片剪輯等需求,我們有時需要使用到具特定歷史意義的老照片,而現在網路上有許多免費的公共資料庫都提供老照片給大眾閱覽與使用,基於尊重著作權與避免觸法,我們應該瞭解哪些關於老照片的規定?又怎樣利用才是正確的方法呢?

已公開發表的攝影著作:發表後五十年

老照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當然具有著作權,也就是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先不去抽象地界定照片怎樣才算「老」,我們看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也就是攝影一旦公開發表,其著作財產權在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就消滅了。舉例,台灣在日治時期結束(西元1945年)以前所拍攝且有公開發表(如刊登在報紙、書籍、雜誌、明信片)的所有照片,都早已超過五十年,自然都沒有著作財產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而毋須再取得授權。

未公開發表的攝影著作:創作完成後五十年

前述是有公開發表的攝影著作,那「沒有公開發表」的攝影著作呢?著作權法第34條第2項也指出:「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也就是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的但書:「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因此,如果該攝影著作未曾公開發表,那就是從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例如今年為西元2023年,那麼依此項規定,回推五十年,只要是1973年之前所拍攝的照片,不論有無公開發表,其著作財產權都已消滅。

利用公共資料庫的老照片

老照片的一般利用很常見就是網路搜尋下載,暫且不討論來路不明的類型,若很清楚來源如國家圖書館或數位典藏機構,通常都會很清楚地標註其年代與來源,我們就可以立刻判斷它是否為公開發表(或創作)超過五十年的攝影著作1。若依前述方法確認已無著作財產權之主張,一般而言,數位典藏多採「掃描」方式「重製」老照片,此重製後之結果並非被認知為「創作」,也就是說這些掃描重製後放在公共資料庫的老照片,並不具有著作財產權,而是大家皆可利用的公共財。

利用新書上的老照片

若在近年剛出版的書籍上看到一張珍貴的老照片想要利用,且以依據前述方式(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規定)確認著作財產權已消滅,則因書籍上的老照片是以「印刷」方式對老照片進行「重製」,並非「創作」,故也屬可以利用的類型。

但這裡需注意,因利用人係從他人著作引用此老照片,故利用時應清楚標註資料來源(或循線找到老照片的原件),而非僅是「重製該重製的老照片」,以免萬一有發生錯誤時仍可追溯回原出處。2

利用時應注意老照片的著作人格權

需注意著作財產權有期限、會消滅,但著作人格權可不會,因此若利用已成公共財的攝影著作,且清楚知道攝影著作的拍攝者,最好都應標註著作人。

此外,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利用他人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攝影著作,仍應注意利用方式是否有違反上述情形。

持有老照片就是擁有著作權嗎?

老照片是「攝影著作」,攝影師是拍照的人,是該攝影著作的創作者也就是「著作人」,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3」,即老照片的著作權屬於著作人(攝影師)所有。因此,除非有發生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持有老照片的原件並無法主張擁有著作權。

應特別注意有侵害著作權疑慮的情形

台灣的著作權法為創作保護主義,故實際對於是否為「著作」與是否有「侵權」的認定,除參照著作權法之外,一旦有紛爭仍需透過法院判定,故在老照片的利用上,筆者會建議應保守以對,應以能夠取得持有者授權、找到原件或以公共資料庫、數位典藏、政府出版品等來源(已公開發表者為優先),其相關著作資訊較清楚,侵權風險也較低(但不代表完全沒有風險)。其它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人格權)疑慮的情形,筆者試列舉如下,利用上應謹慎:

  1. 創作日期不明
  2. 來源出處不明
  3. 創作人不明
  4. 未曾公開發表之著作
  5. 重製方式不明(如”特殊”翻拍、上色、修片或沖洗技巧,非單純掃描重製)
  6. 提供者或單位有特別聲明(著作權、授權方式)
  7. 是否違反「合理使用」(如商業利用)
  8. 書籍上之老照片或地圖亦可能有申請「製版權」

幾個推薦的老照片來源網站


  1. 但仍須注意照片提供者與攝影者(著作人)的差異,某些老照片的提供者並非著作人,但為老照片原件的持有者(物權)。 ↩︎
  2. 亦推薦參考「著作權筆記」網站文章:「使用翻拍的老照片是否要獲得授權?↩︎
  3. 著作權法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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